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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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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日本人結婚之臺灣人簽證相關

2005年 4月 1日創建


1.簽証種類
 與日本人結婚之台灣人,入境日本時之簽証,依其赴日目的應申請之簽証有異。以居住日本為目的時,須申請「特定簽証」;因親屬訪問與觀光等暫時停留時,則申請「短期滯在簽証」。此項於「特定簽証」之相關上有説明。關於「短期滯在簽証」請參照「短期滯在及過境簽証」之項目。

2.特定簽証相關

   與日本籍之夫或妻居住日本時,須申請特定簽証(居留資格「日本人ソ配偶者等」,居留期間為「1年」或「3年」)
  
(1)必備資料
 原則上,於本所申請簽証前請先取得「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關於「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請參照下述「(2)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相關」及「短期滯在、過境以外之簽証」之項目。但是,申請者與日本籍之夫或妻一同居住於台灣一定期間(至少1年)以上時,即使未取得「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亦可申請。【注意事項】
 ※除「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以外,提出之資料無法歸還。
 ※証明文件全部限於3個月內所核發。
 ※為黏貼簽証,本所須保管護照至核發時。
 ※依申請內容有可能要求下述以外資料。

●持有「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時
 ヾ有6個月以上效期之護照
  為讓窗口確認,請攜帶身分証
  並且,舊護照上有日本簽証時,此舊護照亦一併提出
  (無日本簽証時,亦有可能要求提出)
  ゝ簽証申請書(台灣)
  ゞ相片(2吋) 1張
    正面、脫帽、無背景,6個月內拍攝之証件照
    生活照與合成相片不受理,高畫質(300萬畫數以上)之數位相片可
  々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之影本(正、反兩面)
 亦攜帶正本

● 未持有「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但與日本籍之夫或妻一同居住於台灣一定期間(至少1年)以上者
  上述ヾ∼ゞ之資料以外
  々入國理由書
    關於婚姻過程、於日本生活之記載
  ぁ日本及台灣之戶籍謄本(3個月內核發)各1份
  あ日本籍夫或妻之護照(身分事項記載頁)及外僑居留証(正、反兩面)之影本
  ぃ身元保証書(本所制定之格式)
  い職業及收入之証明資料
   【例】在職証明書
       調職派令
       預定任用証明書
       存款証明書
 
(2)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相關
「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須為申請者本人或代理人(3等親以內之親屬)於日本入國管理局申請核發。關於手續及提出資料等,請向申請人居住預定地或代理人居住地所管轄之入國管理局詢問。


3.申請或領証之代理
  認可交流協會許可之旅行社及以個人代理之申請、領証。以個人代理之申請、領証時,除前述簽証申請時必備之資料以外,必須提出申請人所製作之委任書(本所制定之格式)及代理者之身分証。

4.所須天數及手續費
  通常,為申請之次日下午(但是,申請次日如遇例假日時,則延至假期結束後之辦公日下午)核發,但因護照與提出資料不齊備或補加資料之要求等,可能須超出既定天數才能核發。因審查等須要時間,結果即使造成趕不及出發日,本所亦無法提前核發,敬請諒解。為避免此種情況,請把握充裕時間提前申請。

 手續費為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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