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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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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臺灣居民免簽證措施之繼續實施

2005年 9月 19日創建


  9月16日、内閣會議決定了「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二條第五號①之有關外國人持護照申請入境之特例」法律施行之相關政令。
  依據該條法律、在2005年3月11日至9月25日期間、對於希望入境日本之台灣居民、正在實施中之免簽證措施、於9月26日以後、仍將繼續實施。茲通告如下:

1.實施對象
 持有有效之台灣護照者(僅限護照上記載有身分證字號者)

2.赴日目的
 以觀光、商務、探親等短期停留目的赴日時(以工作之目的赴日時、則不符合免簽證)

3.停留期間
 不超過90日之期間

4.出發地、入境地等
 無特別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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