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之簽證申請措施(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有效期限延長)
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有效期限延長至發行日期起6個月。
相關簽證申請及發行辦法如下。
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有效期限(發行日起3個月)內若無法申請簽證,可於發行日起6個月內以該證明書申請簽證,請加附在日邀請人(赴日就學學校、赴日就職公司等)出具之說明文書(不限格式),該文書內容須提及「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導致申請人赴日日期延後,同意申請人沿用該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申請簽證」。
另,已發給簽證者,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無法赴日,且尚未使用簽證者,可於簽證有效期限過後、持有之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之發行日起6個月內再次申請簽證,亦須加附在日邀請人出具之說明文書。
但,預定赴日日期須為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發行日起6個月內。
以上措施之實施對象僅限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導致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有效期限逾期(該證明書發行日起3個月內無法申請或取得簽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