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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02日

通知COVID-19台北高雄

對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之簽證發行相關議題(4/1更新列管地區)

1. 自從日本政府基於《感染症法》和《檢疫法》之規定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AKA COVID-19)列入於「指定感染症」,申請入境日本之外國人中若發現疑似感染者,可依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拒絕入境。檢疫官可對於疑似感染者要求進行檢查和診斷,即使有赴日簽證者也依該法執行。

2. 日本閣僚會議於日本時間4月3日起,若符合下列情況且又無特殊原因,則可拒絕其入境。
(1) 針對申請入境日本前14天以內曾在下列地區逗留的外國人
○亞洲
印尼、新加坡、泰國、韓國、中國(包含香港、澳門)、台灣、菲律賓、汶萊、越南、馬來西亞
○大洋洲
澳洲、紐西蘭
○北美洲
美國、加拿大
○南美洲
厄瓜多、智利、多米尼克、巴拿馬、巴西、玻利維亞
○中東
以色列、伊朗、土耳其、巴林
○歐洲
冰島、愛爾蘭、阿爾巴尼亞、亞美尼亞、安道爾、義大利、英國、愛沙尼亞、奧地利、荷蘭、北馬其頓、賽普勒斯、希臘、克羅埃西亞、科索沃、聖馬利諾、瑞士、瑞典、西班牙、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塞爾維亞、捷克 、丹麥、德國、挪威、梵蒂岡、匈牙利、芬蘭、法國、保加利亞、比利時、波蘭、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葡萄牙、馬爾他、摩納哥、摩爾多瓦、蒙特內哥羅、拉脫維亞、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羅馬尼亞、盧森堡
○非洲
埃及、象牙海岸、剛果民主共和國、模里西斯、摩洛哥王國
(2) 持有中國湖北省又或者浙江省發行之中國護照的外國人
(3) 搭乘郵輪入境日本港口之疑似船內有感染情況的外國人

3. 基於《簽證發給標準》,簽證申請者若符合上述情況,則因無法入境而無法申請簽證。簽證申請者都必須填寫其問卷調查表,了解其申請入境日本前14天以內,是否曾逗留或將會逗留上述第二點之國家。

4. 請注意即使持有有效赴日簽證者,若符合上述第一點和第二點,則將依法執行並且拒絕其入境。

5. 若無據實填寫其問卷調查表,則拒絕發給簽證,且六個月內不得申請同樣目的之簽證。另簽證發給後,被查明為不實申報時,其簽證則失效。

6. 不實申報入境日本時,則可依照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之規定拒絕入境。入境後被查明為不實申報時,依同法之規定,可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科罰金。另同時可能會取消在留資格並強制遣返回國。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對策本部之決策

※ 關於限制入境日本之列管地區等相關情報,請參閱日本法務省官方網站
下列為記載內容之摘錄:
在4月2日之前(含4月2日)獲得再入國許可(包括みなし再入國許可。以下同樣適用。)的「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又或是「定住者」之在留資格身份者(包括不具有在留資格之日本人的配偶或日本人的小孩。以下同樣適用。),要再入境日本之情況,原則上視為特殊原因。
4月3日或之後從日本出境之外國人,即使具有上述在留資格身份,原則上若無特殊原因,則拒絕其入境。若您目前在日本居住,請不要前往已被列管拒絕入境之國家或地區。
關於特別永住者之在留資格身份者,依據入國管理法第五條第一項,此身分者不視為審查之對象,故不因上述之各措施而被拒絕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