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COVID-19)相關的政府措施
1 2月13日,政府在內閣會議上決定並頒布了《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指定為檢疫法第三十四條的感染症種類等政令》(2020年政令第28號)及《對檢疫法施行令進行部分修訂的政令》(2020年政令第29號),並於2月14日開始施行。
2 根據2月14日開始施行的政令《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指定為檢疫法第三十四條的感染症種類等政令》(2020年政令第28號)及《對檢疫法施行令進行部分修訂的政令》(2020年政令第29號),為了防止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的病原體流入日本國内,在入境日本時進行的檢疫中,可以實施檢疫法規定的以下措施。另外,對於疑似患者及無症狀病原攜帶者,也視同為新型冠狀病毒患者。
(1) 隔離
如果檢疫所長(檢疫官)在檢疫中確認到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患者,可將該患者隔離(委托感染症指定醫療機構安排住院)。
(2) 停留
如果檢疫所長(檢疫官)在檢疫中確認到可能感染了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者,可要求該疑似感染者停留(委托感染症指定醫療機構等安排住院,或收容到住宿設施或船舶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