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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07日
COVID-19台北高雄
因為受到新型冠狀病毒的感染影響,目前法務省出入國管理廳決定更改有關已過有限效期之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處理辦法,詳情如下;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涵蓋的所有在留資格
所有國家/地區
2019(令和元)年10月1日起至2021(令和3)年1月29日為止所發行的證明書
自申請人所逗留國家/地區的入境限制措施解除日(備注)起6個月內,或至2021(令和3)年4月30日為止。兩者以較早日期為期限。 (備註)入境限制措施解除日是指,針對逗留中的國家/地區的「拒絕入境」以及「已發給之簽證失效」皆被解除後之日期。
在駐外使館申請簽證時,須出具邀請單位載明「同意申請人繼續以當初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時的活動內容辦理簽證」之說明文書。 ※有關本次措施,另請於法務省出入國管理局官網確認。 關於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有效期限之新措施(表) 來自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公告消息 [Q&A]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感染擴大之影響,關於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處理辦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