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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以免簽證方式入境日本之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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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政府自2005年9月26日開始,針對在台灣設籍的台灣居民,實施以短期停留為目的(就職或就業者等除外),進入日本可免簽證停留90天的措施。免簽證的實施對象是以觀光、療養、運動、拜訪親友、參觀、參加講習會或出席聚會、業務連繋等短期停留期間即可完成之事項者。因就業或參與因業務關係而獲得報酬之活動(藝文活動、職業運動的參與)目的而欲進入日本者,仍需事前取得相關之簽證,敬請留意!

  再者,申請入境日本時須自行舉證符合以下條件:

(1)需持有有效護照。(且在有效期內返回本國或僑居地者)

(2)申請人所提出的入境目的與從事的活動需一致,且須符合日本國的出入國管理及民認定法(以下稱"入管法")所規定的短期停留之停留資格及停留期間。(特別是經常出入日本國者,以訪問親友為目的等進入日本,須詳盡的說明在日本停留期間的活動相關內容及與親戚、友人之間的關係。)

(3)申請人不曾違反入管法第五條第一項各號之相關法令 (因逾期居留等原因被日本強制遣返,尚未經一定期間;在各國違反法令被處一年以上徒刑或監禁等拒絕其入境之事由) 者。

  但是,符合上述條件者也並不表示一定可入境日本,敬請留意!

短期停留期間可進行之活動內容(具體實例)

  計劃前往日本進行個人旅行者,對於入境日本時相關的入境手續若有疑問,請洽詢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