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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入境時必要的手續及資料等

承認:エディタ
  在本次措施之下,於重入境日本時,除維持現行的邊境措施外,另新增的防疫措施,需取得出境(預計搭乘班機的起飛時刻)前72小時內的COVID-19的檢驗證明。
  有關檢驗證明的格式,需在出境前72小時內取得以下之任一格式。原則上,請使用(1)的制定格式。如果有醫療機關無法依照(1)的制定格式發行檢驗證明,可提出(2)的非制定之格式。但有可能審查時間會花費較長的時間,敬請見諒。

1 新增的防疫措施


(1) 制定格式(Word),請由當地的醫療機關填入並簽名或蓋章。

(2) 非制定之格式(但記載的內容必須與制定格式相同。具體需包含

一、個人資料(姓名、護照號碼、國籍、出生年月日、性別)、
二、COVID-19的檢驗證明內容(檢驗方法(限制定格式所記載的採集檢體、採驗方法)、檢驗結果、採檢時間、檢驗結果確定年月日、檢驗證明交付年月日、
三、醫療機關等資訊(醫療機關名稱(或醫師姓名)、醫療機關地址、醫療機關印章(或醫師姓名)之全部項目皆限英文記載

  抵達日本時,請連同再入國關聯書類提出確認書、將檢驗證明正本或其影本提交給入國審查官。
  如無法將這些必要的資料提交給入國審查官,基於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將列為被拒絕入境之對象。另有關提交偽變造之檢驗證明而獲入境許可者,基於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的規定,有可能被取消在留資格以及成為驅逐出境手續之對象。
  另外,出境時,有可能被航空公司的職員等要求出示檢驗證明,屆時敬請配合。
  如果居住的國家無針對無症狀者採檢時,煩請前往可取得檢驗結果的國家/地區,於當地出發(預計搭乘班機的起飛時刻)前72小時內取得其檢驗證明。

2 必要的手續及資料


本措施的對象者必須取得居住地之日本在外公館發給之再入國關聯必要書類提出確認書(以下,以確認書簡稱),請攜帶下列的資料至日本在外公館申請。(7月29起開始受理申請)。
○護照(有貼附有效的再入國許可(包含みなし再入國許可))
○ 在留卡
交付申請書
在外公館受理申請後,會連絡可發給之申請者,申請者或代理人將能來領取其確認書。
另,免收費用。
(注)請注意確認書並非在申請日當天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