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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具有在留資格之外國人的重入境

承認:エディタ
  2020年8月28日,日本政府發布,針對8月31日為止,以再入國許可(包含みなし再入國許可)出國且持有在留資格者並已辦理所需手續者,不論出國日期,將許可其9月1日(抵達日本之日期)起的再入國。關於目前居留於日本並計畫9月1日後離境日本之在留資格持有者的再入國,請參照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官網
  另外,對於「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的配偶等」及「永住者的配偶者等」之在留資格持有者以及以「特殊理由」入國再入國者等,亦以感染擴大防止等觀點,9月1日後於入國再入國時需辦理新的必要手續,敬請留意。
(注) 持有或取得「外交」、「公用」之在留資格者除外。
<詳情>
  目前因應加強邊境措施,有關前14天內曾逗留限制入境對象地區的外國人,如無特殊理由,被視為拒絕入境之對象。因7月22日之決定,被列為限制入境之對象地區實施日的前一天前,離境日本且為再入國許可持有者(既以「特殊理由」允許再入國的「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的配偶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以及不具有這些在留資格之日本人及永住者的配偶或日本人的小孩)除外),於8月5日起,可再入境日本。自9月1日起,從被列為限制入境之對象地區實施日起至8月31日前出國且為在留資格者持有者也能再入境日本。再入境時,於居住所在地之日本國大使館/總領事館/ 領事事務所(以下簡稱「在外公館」),申請核發「再入國關連書類提出確認書 (以下簡稱「確認書」)」,並於離開居住國家/地區前72小時內接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相關檢查,且需取得醫療機關所發行之陰性證明(「出國前檢查證明」)。必要的手續及資料請見こちら
  除了「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的配偶等」及「永住者的配偶者等」之在留資格持有者(以及不具有這些在留資格之日本人及永住者的配偶或日本人的小孩)之外,被視為具有緊急、人道考量等「特殊理由」者亦同,於9月1日起入國及再入國者,需持有「出國前檢查證明」,再入國者另需取得「確認書」。敬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