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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7日
COVID-19台北高雄
2020年7月6日發布 2020年11月27日更新
原有的在留資格為「永住者」、「定住者(告示外)」以及「特定活動(告示外)」的身分者,持再入國許可又或是みなし再入國(有效期間的到期日期為2020年1月1日以後,到簽證申請人所逗留之國家/地區入境限制措施解除日(注)後的一個月6個月內為限。)出國後,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感染擴大之影響,未能在再入國許可有效期限內再入境日本。 (注)入境限制被解除日為,針對逗留中之國家/地區的「拒絕入境」以及「已發給之簽證失效」皆被解除後之日期。 針對台灣採取的入國限制措施已於2020年11月1日解除,故本措施之適用對象為,再入國許可有效期限於2021年4月30日前期滿者。
對於原「永住者」之身分,會發給「定住者(告示外)」的在留資格之簽證,並可能於入境日本時重新辦理作為「永住者」身分之入國手續。 另,之前以「定住者(告示外)」以及「特定活動(告示外)」之在留資格待在日本的身分者,則以發給原先在留相關的簽證。 此外,對於持有再入國許可者,依據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之規定,再入國許可的有效期間可能延長之情況,則以該手續辦理。
所有國家及地區
(1) 申請受理期間 簽證申請人所逗留之國家/地區入境限制被解除日的6個月內。 針對台灣採取的入國限制措施已於2020年11月1日解除,故本措施之相關簽證申請手續必須於2021年4月30日前辦理完成。 (2) 準備資料 ① 簽證申請書(需貼上6個月內拍攝,正面,脫帽,無背景之照片) ② 護照 ③ 原有的在留卡影本 ④ 申請人本人的申立書 (參考樣式:永住者用、定住者(告示外)又或是特定活動(告示外)用) (注)以上為簽證申請之必備文件,受理申請時,如有必要有可能追加要求其他文件。 ※ 關於本次措施,請一同參閱法務省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官網。 ※ 因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之影響,對於再入國許可的有效期間內無法再入境日本之永住者的相關消息 ※ 因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之影響,對於再入國許可的有效期間內無法再入境日本之永住者的措施概要 ※ 來自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入管 Immigration Services Agency)的相關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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