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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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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備資料 (1) 簽證申請書(須貼上6個月內拍攝之證件照) (2) 護照正本及影本 (3) 身分證(第三國申請者為台灣居留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 (4) 審查濟証影本 ※事先須請日本國內的擔保責任單位(企業、學校、團體等)向業所管省廳(日本對該企業、學校、團體等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並必須取得「審査濟証」。(申請手續請參閱此處(日語)(厚生勞働省官方網站)) (5) 招聘理由書(影本可) (6) 身元保證書(影本可) (7) 停留預定表 (8) 出示足以支付赴日之證明(記錄近一個月餘額之存摺正影本等)
必備資料 (1) 簽證申請書(須貼上6個月內拍攝之證件照) (2) 護照正本及影本 (3) 身分證(第三國申請者為台灣居留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 (4)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之正本及正反面影本 (自發行日起算,若已超過3個月者,必需再提交擔保機關所製作之說明書※關於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有效期限之新措施) (5) 審查濟証影本 ※事先須請日本國內的擔保責任單位(企業、學校、團體等)向業所管省廳(日本對該企業、學校、團體等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並必須取得「審査濟証」。(申請手續請參閱此處(日語)(厚生勞働省官方網站)) ※關於在留資格為「留學」及「技能實習」者,由於人數眾多,將因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之發行日期不同,擔保責任單位向業所管省廳提出申請之期間也不同。在留資格為「留學」者之提出申請期間如下。(在留資格為「技能實習」者之提出申請期間請參閱此處(日語)。)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之發行日期 ‧2021年11月可申請對象→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2021年12月可申請對象→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2022年1月可申請對象→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2022年2月之後可申請對象將視實施情況再決定。 ※可申請對象是指該月可向業所管省廳提出申請者(提出申請的是擔保責任單位,而不是留學生本人)。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之發給日期若在上述期間之後則尚不得申請。 ※即使取得業所管省廳所發行的審查濟証,也會依簽證審查結果,無法保證一定能核發簽證。 ※和之前一樣,若有符合下列「特殊事由」之情況也可申請簽證。 (台灣並非為拒絕入境之對象國家/地區,但包括非拒絕入境之對象國家/地區,所有國家/地區都被限制發行簽證,僅發行簽證給與「特殊事由」具有相同情況者) 1. 持有再入國許可(包括みなし再入國許可。以下同。)要再入境之外國人。 2. 2020年8月31日之前持有再入國許可出境,在停留國家/地區被指定為拒絕入境之對象國家/地區後,因再入國許可的有效效期到期而無法且無法在效期內再入國者。 3. 日本人/永住者的配偶者又或是小孩。 4. 定住者的配偶者又或是小孩,有家人在日本,目前是與家人分離的狀態。 5. 取得在留資格為「教育」或「教授」者,所屬又或是計畫加入的教育機構有人員不足之情形,為解決教育機構在人員不足的情況下難以開展教育活動之情況而需要入境者。 6. 取得在留資格為「醫療」者,為了強化醫療體系者。 7. 家人分離狀態下被認可家族團聚的必要性,取得在留資格為「家族滯在」或「特定活動(僅限告示7號、18號、19號、23號、24號、30號、31號、38號、45號及47號)」者。 8. 持有或取得在留資格為「外交」或「公用」。 9. 上述外,特別有人道立場考量之因素或具有公益性之情況,會視個人情況視為特殊事由。 關於本措施之內容,也請一同確認下列網站。 1. 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邊境管制新措施(對於疫苗接種證明持有者入境後/歸國後之行動限制及關於重新研擬外國人首次入境限制)(PDF) 2. 關於強化邊境管制之新措施(19)(日語)(厚生勞働省官方網站) 3. 基於強化邊境管制之新措施(19)實施指南-對於留學和技能實習分別規定之條件(日語)(厚生勞働省官方網站) 4.關於「留學」及「技能實習」之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有效期限之再次延長(本所官方網站) 5. 關於檢查證明書之出示、誓約書之提出、智慧型手機之攜帶、必要應用程式之登錄及利用、問卷之提出等(日語)(厚生勞働省官方網站) 6. 關於恢復國際人員往來之階段性措施(日語)(外務省官方網站) 7. 關於因應恢復國際人員往來之簽證申請(日語)(外務省官方網站) 8. 關於能發行日本政府(厚生勞働省)所制定格式的檢查證明之醫療院所(重要) (本所官方網站) 9. 關於特殊事由(日語)(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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